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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为“老赖”购买高铁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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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0: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还有护照信息。
要知道,不论是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还是帮助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都会被依法进行处罚。

被限高还能买到高铁票?失信人违规出行,最高可判七年!

限高人员”往往通过“黄牛”进行购票,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重新补办护照,变更护照编码,试图“钻空子”;而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第三方购票软件及其他非法途径进行购票。以上两种方法购票后的登机牌,往往与正常身份证购票的登机牌有着明显差别。殊不知,“限高人员”这种购票方式属于掩耳盗铃,机场人脸识别系统及民警都会对此类行为的乘客进行进一步审查和信息比对。
民警介绍,失信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不要心存侥幸。通过篡改护照号、冒用他人身份证等非法方式购买机票等行为不仅是对“限高令”的侵犯,更涉嫌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冒用他人身份证等违法行为。


失信人员按照现在的规定,不能买高铁车票,只能去坐绿皮车。这对失信人员是有惩戒的。但是,背后的问题来了:比如我被一中院判为失信人员了,我拿身份证买高铁票买不成了。但我有护照,我可以坐飞机,更加OK。”
通常而言,既然限乘飞机,那就不可能通过任何一种途径再乘。吊诡的是,用身份证买不了机票,用护照却可以。也就是说,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只要有护照仍然可以乘飞机。对失信人员而言,乘不了高铁,却能乘飞机,的确更加OK。
不过,非常严肃的限制高消费司法行为,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在“限飞”上被“架空”,这事的确不应该。
这说明法院的裁决能否被严格执行仍存在不小的问题,表面上被限制高消费了,实质上并未执行到位。如果不是那位研究员调研时有了这样的“意外收获”,这一问题外界显然不知。
明明限制高消费,仍然可以乘飞机。究其原因,护照与身份证尚未在网络上互联互通,不能共享,只限制得了身份证买机票,却限制不了护照购机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坦承,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换言之,限得了高铁,限不了飞机漏洞确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乘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现实中却遭遇滑铁卢,显然是对司法判决严肃性的破坏,这消解了司法权威。

第一种可能是铁路民航等系统内部仍然有给限高人员出票的权限,某些内部人员与黄牛勾结给限高人员出票。根据澎湃新闻的调查报道,“黄牛”就称,给被限高的人用身份证订高铁票,是通过铁路系统的“内部人”购票,而且购票成功后要到自助机器打印出报销凭证后走人工检票通道上车,以免被自动检票机查出是被限高者。而记者提供被限高人员的身份信息后,黄牛确实帮助成功购买了高铁票。而在12306平台上用同样的身份信息则会被识别到是限高人员,不能购票。这说明,内部人操作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种可能则是利用系统漏洞。澎湃报道显示,在用被限高人员护照信息预订机票时,黄牛输入错误的护照号码来骗过“中航信”的验证系统。航空公司是通过“中航信”系统来验证购票人是否在限高数据库内的,如果输入错误的护照号码,比如把号码中的数字0改成字母O,数字1改成字母I(或者反过来),就会导致中航信系统无法识别而正常出票。有些则是通过境外机票预订网站订票,也能够绕过中航信验证。

黄牛”在购票时,输入对方护照上的编码时,故意将数字“1”输称英文字母“I”,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通过黄牛多花点钱就能突破限高,无疑让限高令的效果打折扣,损害司法的权威。无论是哪种可能,都需要封堵漏洞,并对违法人员予以惩罚。首先要查清是否有铁路民航系统内部人员参与,一旦查出,予以重罚。同时要堵住系统内部可以突破限高令出票的漏洞,所有渠道都必须经过限高数据库验证之后才可以出票,任何权限的人都不可以绕过限高数据库出票。

列举了订票的一些所谓注意事项和圈内技巧。他称,身份证只能订国航、东航、上航、南航、深航5家航司的机票;用护照订机票时,客户姓名中有多音字时,故意输错的话,安检就容易通过,如任重(zhong)是“限高”人员,订票时可以故意输入任重(chong);折扣票不能过安检时可以换个安检口,或“偷梁换柱”:“买张折扣票,再买张全价票,过安检先用折扣票试,如果被安检拦住,会让修改证件号,这时候拿全价票让客户过安检。过完安检后,再用折扣票的电子登机牌登机,也就是圈内所称的‘二检’。”

圈内“黄牛”为“限高”人员订高铁票和飞机票,可分为护照、身份证两种形式,后者又细分为订折扣票、全价票两种。
用护照订高铁票,需要在火车票预订平台“智行”上订票。根据“滕大叔品牌运营”所授方法,澎湃新闻记者依次输入他提供的他一位“限高”客户的护照信息,并随机选择1月16日上海虹桥到杭州东一趟高铁一等座,显示订票成功。但在12306输入该“限高”人员护照信息订票则显示“出票失败”,该用户被限制乘坐G字头列车。

只接订机票和用护照订高铁票业务,

,法院往往在发出“限制消费令”,列明限制消费的具体行为后,均会明示,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知道,限制高消费零令中其中一项即为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高铁票、机票。但是,我们有时又会发现被执行人明明被限高了,但是为何其还是买到机票顺利出行了,其是怎么做到的。
        1、用护照购买。法院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依据的是身份证号码,又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那么被执行人就可通过护照购买机票。
        2、境外机构代为购买。境外机构代为购买一般是机票3-5倍的价款,可以购买。
        3、某些法院承办人协助其购买。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在法院查控系统中可以对其进行进一步操作,操作中涉及两个选项入口,一个为“屏蔽”,一个为“删除”。删除被执行人的信息需要特定条件且需上传相应依据。但是“屏蔽”不需要,经屏蔽后,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将无法检索被执行人限高的信息,航空、铁路也将暂时不能接收、查看到被执行人的限高措施,因此,其可以利用此方式购买。

有“黄牛”透露,用限高人员的护照购票时,在护照号前加任何字母或数字变动都可以规避系统的筛查而成功出票。如“**”(两个字母)则代表系统生成了订单码,过安检时部分机场默认是系统生成了订单,会认为是正常的护照信息变动,乘客就可以过安检,“这其实是一个BUG”。按理说,这样的系统漏洞,应该在技术上不难检测出来,相关部门或有必要加以验证核实并及时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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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00:2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子被限高消费 乘坐高铁被发现        

                    2024-01-15 07:43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萍乡日报
上栗讯(张毅 郭思琪)近日,上栗县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在萍乡北站查处一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高铁的被执行人。
郑某欠钱不还后被上栗县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为往返外省,1月10日,郑某利用护照购买高铁票,企图逃避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但郑某被萍乡北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通过限高人员信息核查发现,派出所立即将情况通报上栗县法院。上栗县法院依法将郑某拘传到法院,告知郑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并予以严肃批评教育。郑某深刻认识到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诚恳地承认错误,并向债主作出还款计划,与债主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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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0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限高令” 不是一纸空文!“黄牛”为“老赖”购买高铁票被判刑

央视网消息:限制高消费令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所采取的严厉措施,“限高令”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2019年8月,赵某因欠钱不还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但就在今年年初,执行法官发现赵某在被限制消费期间多次乘坐高铁出行。那么,赵某是因为什么被限制高消费呢?限高令下,她的高铁票又是怎么买到的呢?

家住上海的赵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法人,与一般物流公司的运营模式不同的是,这家公司为货运提供网约车平台,车型主要为集装箱卡车,用户可以通过平台登记或预约所需车辆。赵某宣称自己的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业绩不错,这引起了一名姓邱的女士关注。邱女士通过朋友找上了赵某,想要对她的公司进行投资。面对邱女士拿来的这笔钱,赵某提出了一种投资方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她就对原告说作为个人,你没办法作为个人股东去参与这个投资,但是我可以把我的股份出让给你,作为投资的一部分。她就把自己25000股的股份折成了50000元,然后做了一个股权协议。

但事情进展得并不像邱女士所期望的那样顺利,赵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像之前描述的那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后期是因为被告赵某这个公司经营不善,因为很烧钱,她也错误地判断了自己的形势和运营能力,导致这个公司经营不善,这个公司上市项目就搁置了。

投资款会不会就此打了水漂呢?邱女士找到了赵某,希望可以拿回自己投资的50000元。但赵某说,目前没有还款能力,不过她提出用另一种方式还款。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赵某希望能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个借据借条,同时把原来的股权投资转成个人借贷的形式,原告(邱女士)也同意了。后来原告去被告家里当着被告的面,然后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条,当着双方的面被告也把这个股权协议和股权凭证进行了销毁。

当邱女士拿到赵某写的借条后,本以为自己就能拿回那50000元了,但让她没想到的是,虽然赵某写借条时颇为痛快,但转头就避而不见。在多次要钱未果后,邱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在起诉之后,被告赵某她也按时到庭,并强调了自己的理由,她认为这个还是一个股权投资协议,她(邱女士)投资的对象是她的公司,而不是个人,她(赵某)认为对方是逼迫她去签订了一个借条。

赵某认为自己并不是自愿签订借条的,所以自己不该向邱女士偿还50000元。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将股权协议转为个人借贷是事实,借条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据此作出判决。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最后法院判定被告赵某应当偿还原告41000元钱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之前是50000元,中间赵某个人偿还了对方9000元的债务,所以最后法院认定减去9000元债务之后,还有41000元的个人借贷,需要由赵某偿还给原告邱某。

邱女士觉得,这起案件标的不大、事实清晰,既然判决已经生效,赵某应当是按照法院的判决文书及时地将剩余欠款归还给自己。但在判决生效后,赵某却消失了。

判决生效后失联 名下亦无可供执行资产

因为赵某突然消失,邱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过查询后,法官发现,当时赵某的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并且她态度强硬、抵触执行。那么,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她(赵某)在审判的时候代理律师是出庭的,我们也联系了她的代理律师,也向其代理律师表明了法院的态度。如果是主动履行,我们就基于双方的还款协议,还是如期按照协议来履行;如果不履行,那法院后续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执行的措施。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将赵某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了赵某的高消费,同时冻结了她的银行账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传导给她(赵某),让她主动到法院来说明情况,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在此期间,赵某依旧没有现身,法院只能通过她的代理律师来传话。就在向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她便彻底失联了,即使是赵某的代理律师也联系不上她。赵某被限制高消费后,按照规定,不可以乘坐飞机、高铁出行,非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高消费都是不被允许的,但邱女士却向执行法官反映,她发现了赵某违反限高令的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当时申请执行人也有所反映,反映她可能有这种高消费的行为,但是一直是没有提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执行人有这种高消费的行为。

因为没有证据能证明赵某进行了高消费,她的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取得邱女士的同意后,法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虽然案子在法律程序上终结了,但是这个案子因为没有执行到位,始终是挂在我们脑子里,我们也在脑子里提了一个醒,就说如果是发现被执行人有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话,那这个案子是应当立即恢复的。

发现乘坐高铁记录 法官立刻恢复执行程序

就在今年年初,在警方提供的一份材料中,执行法官却发现了赵某有多次乘坐高铁出行的记录,赵某作为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她的票是从哪里来的呢?在确认乘车人确实为赵某后,法官立刻决定恢复执行程序。

在警方的协助下,法官找到了赵某租住的地点,并按照这个地址向赵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可在发出之后赵某并没有予以回应,于是执行法官便上门寻找,开门的并不是赵某,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到她(赵某)租住的地方之后呢,我记得是最顶层的,但是敲了门之后发现出来的这个人并不是赵某。经过我们出示工作证,然后向其反映情况我们了解到,就是说赵某其实很狡猾,她怕我们法院的同志找到她,所以说她有意地只租住了阁楼,因为这个楼等于是复式的,她租住在上面是没有门牌号的,所以说你是很难去找到她的。

租住在楼下的租户告诉执行法官,赵某的名字他们经常在快递盒上见到,这也让法官确定,赵某确实居住在这个地方。但当他们敲开阁楼的门时,依然没有见到赵某,开门的男子对于法官提出的问题更是答非所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后来我们也是和他讲明了纪律,男子表露了自己身份,他是这个案件中赵某的儿子。我们进去之后希望联系到赵某,我多次给赵某打电话,但是赵某就是不接我的电话。后来我让她的儿子给赵某打电话,赵某接了一个电话之后也不再接她儿子的电话,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只能就是发短消息,告知她于第二天上午到法院来说明情况。

违反限高令有何法律后果?

第二天,赵某来到了上海宝山法院,经过法官的劝说,她向邱女士归还了欠款,但此时赵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被限制高消费期间通过一些途径购买高铁票已经违反了法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因为法院已经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她也知道自己已经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里边,但是她明知道这么一个情况,仍然在没有向我们法院申请的情况下,通过非法的渠道购买车票,那我想她在这一个案子里实际上是违反了我们两个相关的法律规定。


加价就能购票 一条特殊渠道浮出水面

明明赵某已经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被限制了高消费,而现在购火车票都是全部实名制,那么失信被执行人怎么能通过购票、验票这些环节呢?原来在这些人员身后,有着一条特殊渠道。据赵某供述,在她被限制高消费期间,有一些“黄牛”打电话向她兜售高铁票,她一开始并没有理睬。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因为她(赵某)也有这种高消费的需求,她也尝试主动去加了几个这样的微信和QQ群,了解了相关的情况。

赵某加入群聊后,“黄牛”告诉赵某,自己有“特殊渠道”,只需在票面金额的基础上加一定的金额就可以为她购票。起初赵某并不相信,但在“黄牛”的多次推销后,她动摇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长 曲劲松:为对方承诺她(赵某)对方可以先购买票,她可以后付款,因为这样对她来讲她没有损失,所以说她(赵某)就添加了这个“黄牛”,然后向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还有护照信息。当这个“黄牛”真正把票买好之后,她才把这个款项付给了对方。

“黄牛”每张票会加价一两百元不等,虽然赵某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但是他们替赵某购买的高铁票都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这次的购票成功让赵某尝到了甜头,于是她又多次找到售票的“黄牛”,让其通过所谓的“特殊渠道”为自己购票。“黄牛”口中的“特殊渠道”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赵某购票的“黄牛”来自一家名为飞飞票务的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这家公司为多名失信人员购买过高铁票。公司声称,购票人只需要通过“黄牛”,将购票信息发给出票人就能进行出票。董某是这家公司的合伙人之一,2021年5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董某倒卖车票案公开开庭审理。

董某原本是在广东经营一个火车票代售点,在经营过程中,他趁机为限高人员出票。董某在经营代售点期间结识了同行陈某。2020年10月,陈某主动与董某取得联系,并让董某代为购票。陈某并不是为自己买票,每次交易,根据票面价值的不同,董某会加价10-20元不等。

虽然每张票加价数额不算高,但这在董某看来也是一条赚钱的渠道。但同时董某内心也产生了疑问,明明都只是十分寻常的高铁票,为什么陈某要找到自己代为出票呢?他猜测,难道是这些购票人存在问题吗?在他的追问下,陈某才表明,这些都是被法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的限高人员。但尽管已经得知了真实情况,董某依旧继续为陈某出票,以赚取其中的差价。

在此期间,董某一共为限高人员出票12张,倒卖的火车票票面数额共计人民币5721.5元。

公诉人 樊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护人对于归宿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其行为没有异议,下面就量刑发表以下的辩护意见。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前也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配合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达了忏悔之意。所以恳请审判人员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追求的思想,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主观恶性,力求以最小的司法资源换来最大的社会效益。综上恳请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董某从轻从宽处罚。

公诉人 樊冰:今天是一起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案件的公开审理,公诉人想说的是倒卖车票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而为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人员倒卖车票更是置权利人于不顾,助长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气焰,公诉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秩序的熟视无睹,更是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的巨大挑衅。

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判处董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

帮助规避限高令 “黄牛”也违法!

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目的是希望其尽快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能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本来是对“老赖”的惩罚。荒唐的是,“黄牛”却从中发现了商机,给这些人员暗里提供服务。要知道,不论是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还是帮助被执行人规避限高令,都会被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严厉措施。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信工具,不得在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出国出境等。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令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和工作中,非必要的高消费进行限制。

但有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的执行,会用各种理由来进行高消费,或者会使用别人账户内的资金来进行消费。对于这样的“老赖”也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帮助被执行人规避限制高消费令的人员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那些用所谓的特殊手段帮助失信被执行人违规购买高铁、飞机票的“黄牛”更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限制高消费令的本意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时有效维护司法的尊严。

这几年,围绕破解执行难,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比如全国执行查控系统、限制高消费令,它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深入衣食住行等,就是要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主动履行、保障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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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00: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春节前,昆明铁路公安发现多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人员持有高铁和软卧车票。通过票源调查,这些失信人员所持车票均由昆明、丽江和大理的3家火车票代售点售出。

随后,侦查员调查走访了涉案售票点,售票点负责人董某如实交代了为失信人员违规购票的事实。据悉,董某是某旅行社在丽江、大理和昆明的火车票代售点负责人,2021年起,他通过违规为失信人员购买G字头动车组列车和软卧车票谋取私利。



之后,犯罪嫌疑人董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火车票代售点被停业整顿,违规购买票的失信人员移交原判决法院进行处理。

在我国
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出行、就业、消费等都会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当“黄牛”碰上“限高人员”
当“贪欲”遇到“失信”
他们自作聪明,以为“法网可逃”
可能失信被执行人
会因钻到空子而沾沾自喜
但法院的执行工作没有终点
失信人违规出行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高可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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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08-10  作者:何其伟 孙海颖 王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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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7月26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阿强(化名)等9人非法倒卖车票案,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分别判处阿强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七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此案是目前黑龙江省内涉案金额最大的新型倒卖车票案,6月28日,庭审当天,控辩双方就新型倒卖车票犯罪的证据、罪名认定以及量刑依据展开辩论、质证。

抢票软件1秒抢500张车票

2020年1月3日,齐齐哈尔火车站派出所接到市民高某报案,称自己通过“票贩子”购买了一张从齐齐哈尔至北京的火车票,除了票钱还支付了150元手续费,但因改变行程退票,“票贩子”只同意退票钱,不给退150元手续费。

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揭开了一个利用新型非法抢票软件大批量倒卖火车票的团伙犯罪案件。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孙淏介绍:“传统倒卖车票案件,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提前购买火车票囤票的方式,加价卖给他人,随着购票实名制的实施,此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两年,利用网络倒卖车票的新型犯罪出现,他们利用网络带宽高、电脑配置高、软件并发数量多的优势,注册多个虚假账号攻击12306购票平台,实施以毫秒级为单位的网络抢票犯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阿强通过网络平台、QQ群等途径,以每月或每年1500元至80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EP”“天堂”等非法抢购火车票软件和12306账号,利用软件优势挂靠12306网站抢票。每个软件可挂靠30个账号,每个账号下可填写15个购票人信息,多个软件同时挂靠,至少可达每秒抢购500张车票的毫秒级抢票频率,且这些抢票软件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刷票、抢票、购票。

阿强通过微信进行购票推广,由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负责经营四个微信号,将购票人的身份、车次等信息,发至阿强建立的QQ“接单群”中,阿强负责将这些个人信息录入抢票软件后实施抢票,抢票成功后再将票面信息发送到QQ“完成群”中,团伙其他成员再将群中的订单信息分拣,发送至购票旅客微信号内,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取购票旅客的票价款,每张车票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手续费。

截至案发,阿强犯罪团伙共计加价出售火车票12044张,票面金额共计432.4万余元,非法获利100.7万余元。

注册票务公司伪装合法身份

阿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住在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大兴镇的阿强在当地可谓家喻户晓,赶上春运期间车票难买,只要和阿强微信说一声,准能买到票,但是阿强家在哪里,当地却少有人知。

通过进一步侦查,民警在哈尔滨市公滨路某小区居民楼内锁定阿强位置。实施抓捕当天,民警在阿强家中搜查出9台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以及12部手机,9台电脑全部显示抢票界面,并不时发出火车轰鸣的抢票成功提示音,现场就像一个小网吧,规模堪比一个3级车站售票室。

在庭审中,阿强说:“我的票务公司有注册的营业执照,我进行的是正常的票务代购。”另有3名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只是到阿强家串门的亲戚。

公诉人、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傲冬指出,阿强确实在泰来县工商部门注册了“泰来县龙江票务服务部”营业执照,但阿强的票务公司没有进行过纳税登记注册、申报等,且未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由铁路部门颁发的铁路车票销售代理资格证。因此,阿强的公司并不具备铁路售票资质,属违法经营,其注册票务公司目的实属掩人耳目。

28日,在接受庭审的9名被告人中,泰来县大兴火车站售票员王某位列其中。阿强与王某勾结,利用王某售票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内部系统操作,实施火车票实名制信息恢复、占用等违规行为,王某共为阿强倒卖火车票590张。

抢票行为破坏了公平购票秩序

庭审当天,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

阿强聘请的辩护律师团队以双方自愿达成购票合同,属于民事代理行为进行无罪辩护。

“阿强为旅客代买火车票的行为不仅局限于‘代买’,他以牟利为前提,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且情节严重。按照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提供车票代售部门可根据送票距离和地点不同收取每张车票3至5元的送票费,异地可收取每张车票不超过5元的手续费。”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孙淏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认为阿强的车票加价费已远超过此限额。阿强单方面加价售卖车票,旅客丧失自由选择权和平等议价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依托于非法抢票软件对正规软件运行程序的破坏基础上,属于非法代理行为,应认定为倒卖车票犯罪。

孙淏进一步指出,阿强的网络抢票行为破坏了公平购票秩序,通过抢票软件优先掌握票源的“优势”,就相当于阿强永远站在购票窗口的第一位,只要阿强需要,其他旅客就没有机会买到票,这与铁路售票系统形成了不公平竞争关系。

“阿强代理票务时获得旅客的个人信息,从购票到抢票一系列操作都非旅客本人操控,对个人信息泄露存在隐患,一旦发生退票或拒缴手续费纠纷时,旅客购票记录会在后台被篡改,形成霸王式行程控制。”依据阿强等人的犯罪事实,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给予主犯阿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3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庭经合议,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作出上述宣判。

(本报通讯员何其伟 孙海颖 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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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7 01: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车票代售点:订一张票还不如卖瓶饮料挣钱
资料图。                                                                                                
  “距离端午小长假还有不到20天的时间,节日期间的火车票目前已经开始预售,但是遍布于北京的火车票代售点早已没有了往年繁忙的景象。电话和网络购票的便捷以及代售点预售期的延后使得越来越多的旅客告别了这种传统的购票方式。虽然旅客通过网络或电话订票后,可以在代售点交5元钱取票,但代售点每收5元就要上缴2.7元服务费,扣除各种成本之后,有代售点老板直言:“取一张票还不如卖瓶饮料挣钱。”
  曾有火车票代售点做过测算,每天卖出一百张票才能够实现盈利,然而参加过铁路局每月组织的代售点会议的老板们说,目前全市一千三百多家火车票代售点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日均售票量不到100张。”
  【现状】

  电话网络订票普及 代售点售票降三成
  日均售票量从往年的一百七八十张到今年的一百二三十张,年售票量从往年的六七万张到如今的不到四万张。在铁路全面推行网络和电话订票之后,老张位于海淀区的火车票代售点的经营状况反映了全市1300多家代售点的目前处境。
  火车票代售点是1998年开始出现的,当时铁道部也是为了解决火车票一票难求的问题。在社会上注册的公司,满足了铁道部关于代售点的相关要求后,跟当地铁路局的所属车站签订协议,就成为了正式的代售点,作为车站的售票出口,收入也将纳入车站的考核标准。发展到今天,北京的代售点就有一千三百多家,几乎北京城的每个角落都有代售点的身影,根据2011年北京站和北京西站统计的数据,代售点所售出的票额和张数占到总票额和张数的五六成。
  海淀区一家代售点的经理老张回忆说,自己的代售点是2004年开的,如今也有八九年了,最近这两年的售票情况是一年不如一年。2007、2008年是火车票代售点收入最好的时候。“我的代售点售票量算是一般的,平均每天一百七八十张,一年下来就是六七万张,每张票收5元钱,收入还是很可观的。”
  2011年6月12日,京津城际高铁开始试行网络售票;2011年6月25日,北京铁路局正式开通电话订票业务;2012年年底,全国铁路已经全面推行网络售票。电话和网络的便捷毋庸置疑,所以来代售点买票的人就越来越少了。“跟去年同期相比,几乎所有的代售点售票量都减少了。原来每天能卖两百张的,现在就卖一百二三十张。原来卖一百张的,现在就卖五六十张。还有些点已经亏本了,一天只卖三四十张,可能卖不了多久就得关门了。”老张说,去年他这个点全年总计卖了不到四万张票,“票量下降得太快了!”
  丰台区的老刘处境一样艰难,他用“惨淡”两字来形容现在的售票量。“以前卖个200张也是正常,我现在一天也就一百二三十张,现在赶上节日了,其实我这根本就没什么票,紧俏的票都被电话和网络抢走了。不是节日的时候,机子里倒是有票,但是又没人买。”多家代售点的负责人说,代售点的售票量和往年相比下降了约三成。
  根据铁道部的规定,代售点必须及时、准确、规范核算并上缴客票销售收入,也就是说火车票上的票面金额需要上交。但众所周知,旅客在代售点买票需要交纳5元的手续费,全名叫做“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我们代售点实际上赚的就是这5块钱的手续费,票面金额一分钱都不允许截留。”通州一家代售点的经理老李解释。“这5元的收入就作为我们的经营费用,支付房租、员工工资、水电、售票专用通道光纤费用。”
  老李的代售点售票量属于排名比较靠前的,在2011年老李对代售点的成本和利润做过一次系统的测算,日均售票量达到100张以上才能赚到钱。老李说:“如果日均售票量达到200张以上,一张票的成本为2块7到3块2;如果售票量在150到200张之间,那么成本就是在3块5到3块8左右;如果销售100到150张,就是收支平衡;如果低于100张,那就是赔本。”但这次测算是根据2011年的物价水平。老张说,北京铁路局客运处给各代售点开会时统计过,目前全市有三分之一的代售点日均售票量不到100张,只能勉强挺着。
  【变化】

  代售点设取票业务 上缴信息费引不满
  网络和电话订票推行以来,火车票代售点传统的代售业务量的下降是不言而喻的,而购票者订票后可以去代售点交5元钱取票似乎让代售点有了新的机遇。按照规定,代售点每收取5元钱的“取票费”,要上缴2.7元的信息服务使用费。
  “现在不仅物价上涨,我们的成本变高了,而且我们赚的这5元钱还得交给‘首铁在线’两块七。”一家火车票代售点的负责人说。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首铁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是北京铁路局认定的唯一地处北京、面向全国,基于互联网进行服务、宣传的电子商务公司。在2011年5月,电话和网络售票开通之前,首铁在线与全市的代售点签订了《信息数据和技术服务协议书》。协议中提到首铁在线为代售点开通铁路客票订购票系统的信息和数据传递和交换功能并交互传递相关信息和数据以及上述功能的维护,此服务简称为信息服务。每一张铁路客票订购票记录作为一个信息数据单元,首铁在线每提供一个数据单元,代售点需要支付2.7元。
  老李对此做了解释,协议的意思就是首铁在线向代售点开通电话和网络订票取票的功能,那么每取出这样一张票就需要向首铁在线支付2.7元。不仅如此,协议中还规定,信息服务使用费每旬为一个结算期,每月的2、12、22日代售点向首铁在线支付上一旬的信息服务使用费。如果逾期未交,每过一天需要交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超过20天,首铁在线就可以取消该代售点电话和网络取票的功能。
  据老李称,一开始很多代售点都反对签这个协议,但如果不签,就少了一项取票的业务,代售点也将少了一部分收入,于是代售点都签了协议。“我们每个点向首铁在线先一次性交了两千块钱的押金,让他们慢慢扣着。”
  这份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年需要重签。多家代售点的负责人透露,今年很多代售点都拒绝再签。“他们倒是没有停我们取票的功能,但是总是隔三差五地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去交钱、签协议,看大家都不签,他们又提出减点,减成一块五。有几个代售点经不住,还是签了协议。”
  “扣了这两块七,我们真是太难生存了。”老张说,5元钱收入扣掉2.7元,再扣掉税、发票工本费,就剩1.8元了,这还得支付员工的工资、房费、水电等等。“这么算算,如果是取票的,一张票我们能赚的钱还不如卖一瓶饮料赚的多呢。”
  记者查阅铁道部文件发现,铁道部早有文件规定任何单位是不允许转移这部分收入的。原国家计委、铁道部200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利用铁路订票系统(包括微机网络、电话等订票系统)订票,在代售点出票时,代售点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代理售票点的营业收入,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收入分成。而在铁道部2007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铁路多元经营客票销售代理店经营管理的规定》的11条也提到,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客票代售点的营业收入,不得违反规定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入转移给铁路局有关部门、单位或其他经济实体
  记者询问了多家代售点,对于2.7元的信息服务使用费,大家的缴纳情况不一,有的代售点表示将坚决拒交,有的仍然在交。
  【纠结】

  售票数量越来越少 与旅客纠纷没见少
  除了传统代售业务量减少,取票所赚的5元费用要上缴超过一半,代售点意见比较大的问题是,窗口售票要比网络、电话售票晚两天。“电话、网络的预售期总是比窗口的要早两天,这样的不同步,让我们代售点没法过,手里根本就没有票。”
  老张说,现在取票赚不到钱,还想指望窗口的售卖赚点钱,可现在的情况是,取票的占到百分之五六十,春节的时候取票的能占到百分之八十,售票点几乎成为了取票点。“现在年轻人、白领都会上网,票一放出来,立马电话、网络抢票。两天之后,库里还能有什么票呢。像五一、端午这种节日,库里也就能剩下一些短途的、无座的票。尤其是现在网络订票取票不限时,更是有很多人在进站前在火车站取票,而不用着急24小时之内就近取票。”
  令代售点纠结的是收入少了,但与旅客的纠纷没有少。在代售点旅客买不到票,经常发生与工作人员的争吵,严重的甚至导致售票机的关停。老李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我们想做好服务,但实在是无能为力。”2013年的春节,一个六七十岁的老人因为买不到票情绪激动,被送到了医院。“老人不理解为什么排了这么长时间的队,但是买不到票。他拍出退伍证,大冬天里撩起裤腿,给我们看他的伤疤。”工作人员解释,但是老人根本听不进去,最后发现老人脸色极其不好,工作人员叫来了120,把老人送到了医院。
  类似这种事件,在今年的春节尤为突出。老刘说,尽管我们觉得现在新闻经常播网络售票、电话售票预售期长,但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信息不对等。“我们附近有一个代售点,已经搬走三年了,但三年里不断有人去那边打听买票,总有一些人没法电话、上网,比如农民工、老人。”春节期间,有排了两三宿买不到票的;有老两口穿的跟北极熊似的排班买票的;有老板开着面包车,车里生着火取暖帮员工买票的。“当他们费了这么大劲,却买不到票时都会转换成对我们的不满,有些旅客就是直接破口大骂。在春运期间,铁路局本就严查代售点的服务质量,如果有人反映到12306客服中心,说我们态度不好,售票机就有可能被停掉,而且说不定何时恢复,有可能是一个月,有可能是永远关停。”老刘说,其实代售点的工作人员都想做好服务,可是没有能力,在这样的政策下手里真的没有票。“想想很多年轻人,在网上刷到了硬座还想换张卧铺,动车还想换成高铁,真是觉得对那些辛苦了一年都回不去家的农民工不平。”
  “我们代售点现在的处境很尴尬,让我们纠结的是现在旅客不满意,铁路局不满意,自己也赚不到钱。”最让代售点头疼的还是2.7元的费用和预售期的不同步。铁路售票现状是电话订票、网上订票预售期为二十天,而窗口售票为十八天,窗口售票一般是电话和网上订票后的剩余票,是其他旅客挑剩下的票。“不知道预售期为什么要这样设置,但还是希望能改改。”
  【未来】

  代售点希望能改革 可否学学航空售票
  很多火车票代售点实际上是和航空售票捆绑在一起的,然而两种票的代售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方式。卖火车票挣的是每张5元钱的“服务费”,卖飞机票拿到的则是占飞机票价百分之三左右的佣金。
  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老刘也曾想自我改革一下代售点的工作,但是对于代售点的服务,铁路部门还有很多规定。比如,有旅客请求代售点帮忙电话订票,答案是不可以;网络取票需要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那么彩信可不可以?答案是不可以;代售点给提供传真机或者QQ号?答案也是不可以。
  “铁道部对我们的要求太多,反而有了一些人钻了空子。”老刘说,春节时出现过一些私人代售点,其实就是路边摆张桌子、电脑,拉根网线,就给不会上网的人买票,也收五块钱。“这种没有任何资质的小摊生意很红火,他们不负任何责任,有很多安全隐患,有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但是旅客宁愿去找他们,也不愿来我们代售点。”
  根据机票改革的情况,老李对5元钱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作为铁路事业的一员,从事这么多年的售票工作,充分理解一票难求的现象,作为业内人士有点自己的看法。”据老李介绍,民航改革前,北京一家宾馆订机票需要交二三十块钱的手续费。但现在就不向旅客收费,而是民航给机票的代理人佣金。春节期间全价机票的佣金是机票的百分之三,在淡旺季根据航线和运力的不同,佣金还会在百分之三基础上加六或九个点,机票的改革是个比较成功的过程。
  记者走访过程中,有的代售点负责人表示已经听说铁路部门将对代售点的业务进行改革,但是否要调整、具体怎么调整,铁路部门目前尚未公开此类的信息。
  “其实我们也是在给铁路卖票,他们应该给我们佣金,但现在是我们帮他们卖票还得给他们钱。我想不仅是两块七,5元钱也是可以取消的。”老李希望能换个制度,像民航一样拿佣金,佣金为票款的4%到5%,所有的问题也应该能够解决,服务一定能够上去,“铁道部都已经没有了,制度是不是也能改改。”(文/记者 匡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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